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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城县教师行为“十不准”(试行)

日期:2010-07-22 16:53:58  作者:小编   访问量:  【字体: 】 --> 打印

1、 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、政策的言行。
2、 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拖堂、旷课和无教案上课。
3、 不准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和文字。
4、 不准讽刺、挖苦、歧视、威胁、打骂、侮辱学生。
5、 不准为学生乱订资料、乱收费、乱补课和擅自到校外兼课。
6、 不准向学生家长吃拿卡要。
7、 不准挑拨是非,中伤诋毁他人。
8、 不准酗酒、赌博、参与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。
9、 不准观看、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。
10.不准奇装异服、浓妆艳抹,在教学区内穿背心、短裤、拖鞋和带钉皮鞋。

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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